轉知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臺南市全區,並自105年2月6日起生效案。
依據
行政院105年6月22日院臺忠字第1050026986C號函
暨
教育部105年6月24日臺教學(五)字第1050087306號函
辦理。
105.06.22_行政院(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