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函「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及吉安鄉,並自107年2月6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院107年2月13日院臺忠字第1070164794C號函暨
教育部107年2月22日臺教學(五)字第1070026239號函辦理。
107.02.13_107.02.06震災災區範圍(行政院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