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標準係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4項授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