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際港埠入境人員之COVID-19抗原快篩措施,自110年10月4日零時起,由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調整至檢疫期滿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7天執行
教育部110年10月6日臺教粽(五)字第1100135430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