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2、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3、需申請減免者,請勿先全額繳款或逕以全額辦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