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36713A號函辦理。
二、因應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變動幅度大(以下簡稱性平法)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77349),請利用教職員工各項會議場合或辦理相關研習活動,加強宣導修正後之性平法重點及核心內涵,以提升教職員工之性別平等意識,厚植並建立性別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修正摘要如次:
(一)性平法第3條第3款第4目(113年3月8日施行)將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納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之一,請貴校加強宣導,學校教職員工應維持
與學生互動之分際,避免利用權勢不對等之關係,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產生具性或性別有關之違失行為。
(二)重申教育部112年8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57724號函釋,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
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
(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或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請貴校將相關議題融入於防治教育中,另台灣展翅協會製作「防制數位性暴力及兒少性剝削系列宣導影片」(https://www.youtube.com/@ecpattw)得適時於課程教學活動中運用,並向學生加強宣導適當的申訴管道及保護自我的方式。另倘接獲外部單位知悉,校內教職員工或學生涉及兒少性剝削事件者,亦符合教育部之數位/網路性暴力事件,請依性平法第22條規定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