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部106年5月19日臺教技通字第1060053929號函諒悉。依該函說明:「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學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3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先予敘明。
二、為確保本方案青年就學權益,需請貴校協助查明,如學校查有110、111及112學年度當學年度入學新生,以參加本方案為由(含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及青年體驗學習計畫),逕自向學校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請惠予填寫旨揭名冊,並於文到一週內函復本部(如無則免)。本部如確認學生為方案內青年,後續將函請學校協助依本函說明一所指之函示辦理學生休學期間之計算事宜。
三、本方案參與期程為2年或3年,學生逕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恐超過一般生2年休學年限,如未來貴校新生未由本部發文協助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者,請學校提醒學生與本部聯絡。
四、依本方案進修規定,青年於計畫期間不得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學位(含進修學制);但自計畫第2年起,青年可於徵得雇主同意後,報考就讀大學進修學制,或參加「大學進修部四年制學士班彈性修業試辦方案」。如該生欲於參與本方案期間向學校辦理復學,請函文通知本部,俟本部同意後再准予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