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衛部醫字第1121663199號公告.pdf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對照表.pdf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