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條文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之費用:
一、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
二、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