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0130號函文辦理。
二、教育部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復依該公約第4條關於「為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所採取之特別措施」之意旨,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影響就學之情形,應予以適當之制度性保障。
三、教育部前於103年1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30008904號函請各大專校院於學生請假相關規定中,納入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規定,並請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之精神辦理在案。
四、為確保相關措施於校園中持續落實,並避免因認知落差影響學生權益,本校於各部級請假規定中均有明確條文說明,學生請生理假時「無需出示任何證明文件」,請各位師生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及核假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