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 二、因該生活扶助金已非屬學雜費補助,故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欲申領「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將無重複請領之疑慮。 三、詳情請參酌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