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犯罪被害人保護週實施計畫資料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15日臺教學(二)字第115010542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全國各有關學校瞭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法規、措施與內涵、被害人所擁有相關權益,115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訂為「犯罪被害人保護週」,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之保護對象,包括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本人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有以下四大核心重點: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

1.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國家核發後不再向犯罪嫌疑人求償(代位求償),減輕被害人家屬在訴訟期間的煎熬。

2.補償金額:

(1)遺屬補償金: 新台幣 180 萬元。

(2)重傷補償金: 新台幣 80 萬至 160 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 新台幣 10 萬至 40 萬元。

(4)境外補償金: 新台幣 20 萬元(台灣籍國民在境外因犯罪行為遇害)。

(5)暫時補償金: 最高可先申請 40 萬元。

3.申請時效: 知有犯罪被害時起 5 年內,或犯罪被害發生時起 10 年內(若被害時為未成年,可於成年後 5 年內提出)。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防範加害人騷擾,新法創設了類似家暴保護令的機制,刑事法庭可對被告核發保護命令:

1.禁止行為: 禁止對被害人或家屬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或無正當理由接近其住居所。

2.罰則: 被告若違反保護命令,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專責保護機構:政府依法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被害人及家屬以下免費協助:

1.法律協助: 陪同偵訊、協助參與訴訟、提供法律諮詢。

2.心理輔導: 提供心理諮商與諮詢,協助抚平傷痛。

3.生活重建: 提供緊急資助、醫療協助、安置輔導以及就業/就學扶助。

(四)媒體與隱私保護限制:為落實尊嚴與隱私權,本法規定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之個人資料。若有違誤報導,媒體須在 20 日內應利害關係人要求,於 7 日內下架或更正報導。

三、相關影片、海報等宣導素材,請本校師生至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網站(https://www.avs.org.tw/page/19019)「保護週專區」或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avs0850)下載自行運用或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