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5年10月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第四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之情形者,應予結案,並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不適用第九條規定;並得以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或其他合理有效之方式,設法化解衝突。」
倘教師實施之管教措施符合指引內容及學校依法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且實際執行方式符合相關規定,應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案,並於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無須依第9條規定召開會議審查受理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