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計畫目的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之目的。

津貼項目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
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就業諮詢」,評估其有需要。
就業地點與原居日常居住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補助內容
搬遷津貼:因就業而需要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與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內,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0,000元。

租屋津貼:因就業而需要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12個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且連續30日受雇於同一僱主,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為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1,000元、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2,000元、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3,000元。

受理單位
三重就業服務站
板橋就業服務站
新莊就業服務站
汐止就業服務站
淡水就業服務站
中和就業服務站
最近修改日期:2019/10/07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