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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駕駛車輛注意行車安全事宜

一、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2年9月13日北市警文一分交字第1123007434號函文辦理。

二、鑒於新學期開學之際,為強化交通安全,相關宣導事項如下:

(一)駕駛車輛時,應注意速度管理,不超速、不逼車、不搶快以及注意車前狀況。

(二)發生車禍事故後,將車輛移置路邊或因車輛故障不能行駛時,應儘速豎立警示標誌,若無警示標誌可開啟雙黃燈或方向燈等,並迅速離開車道至安全位置。

(三)如因未設立警示標誌而導致後車再次追撞,除造成傷害並將衍生第二次車禍事故的相關責任。

三、請已考取駕照之同學,於駕駛車輛於道路行進時,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做好安全防衛駕駛;另發生事故時,請依宣導事項,完成警示標誌設置及人員避開事故現場,以免發生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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