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遴選表揚實施計畫」
一、有關113年適用之「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遴選表揚實施計畫」(來文附件1)增修重點如下:
(一)目的:明列表揚對象含括幼兒園。
(二)表揚對象:
1、特色學校獎:明列各級學校(含幼兒園)。
2、績優人員獎:明列從事校內生命教育工作或教學。
3、特殊貢獻人員獎:明列推展生命教育工作之各級學校校長及人員。
4、新增「終身奉獻人員獎」,以表揚長期致力生命教育且對生命教育工作影響深遠、且具重大貢獻者。
(三)獎勵名額:明確各類名額表揚數。
(四)初選:增列本部生命教育支持系統之推薦機制;初審單位之評選重點;增列教師法第30條,有關尚在調查之文字。
(五)評選基準:
1、因「特色學校獎」、「績優人員獎」刪除校園事件處理情形配分(5%),爰修正「資源運用」配分由10%調整為15%。
2、增列「終身奉獻人員獎」評選基準。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新增「特殊貢獻人員」及「終身奉獻人員」敘獎額度。
(七)附則:增列推薦單位評選不實之規範。
二、請各大專校院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尚在調查、或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三、請各校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郵戳為憑),檢送初選薦送資料予教育部生命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