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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轉知】教育部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 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有關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 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 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 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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