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 ★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第一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為強化校園安全維護、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並致力減少校園霸凌及人為災害等事件發生,促使實務工作有效落實,進而提升自我防衛安全意識、加強藥物濫用及詐騙防制知能,並增進災害應處能力,以建構友善校園之目標。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2、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案為限,且每年十月十五日以後不再受理申請。

3、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二)審查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大專校院資源中心、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標準依活動計畫之可行性、與政策之關聯性、活動之效益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進行審查。

 

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113年7月4日臺教學(五)字第1132802373A號令修正發布,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林小姐,電話:(02)7736-7810。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