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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113年度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一)本校行政獎懲,可區分下列種類:

1.獎勵:嘉獎、記功、大功、特別獎勵(獎品、獎狀)。

2.懲處:警告、記過、大過。

3.特別懲處:

(1)留校察看。

(2)輔導轉學。

(3)走讀(不適用木柵校區)。

(4)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5)參加高關懷課程。

(6)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7)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二)相關獎懲標準,請參閱本校官網/學務處/學生相關法規/共同性法規/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改過銷過

(一)觸犯校規之學生可於平日課餘或利用寒、暑假期間提出銷過申請,由學務處安排以愛校服務進行銷過。

(二)改過銷過之愛校服務時數:

  1.警告1次:愛校服務4小時/次。

  2.警告2次:愛校服務8小時/次。

  3.記過1次:愛校服務12小時/次。

  4.記過2次:愛校服務24小時/次。

  5.大過1次:愛校服務36小時/次。

  6.大過2次:愛校服務72小時/次。

  7.留校察看:愛校服務104小時/次。

(二)受吸菸相關處分者,需完成戒菸教育後,始可申請銷過。

(三)受大過處分者,愛校服務需包含12小時品德教育(內容由學務處另行安排)。

(四)凡有學期內有逾期請假或每週遲到超過3次(含)之行政處分,平日不得申請改過銷過,統一於寒、暑假強制返校執行愛校服務。

(五)完成愛校服務後,將由學務處依規定辦理系統懲處註銷作業。

(六)餘相關作業規定,請參閱本校官網/學務處/學生相關法規/共同性法規/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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