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113年度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一)本校行政獎懲,可區分下列種類:
1.獎勵:嘉獎、記功、大功、特別獎勵(獎品、獎狀)。
2.懲處:警告、記過、大過。
3.特別懲處:
(1)留校察看。
(2)輔導轉學。
(3)走讀(不適用木柵校區)。
(4)監護權人帶回管教。
(5)參加高關懷課程。
(6)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7)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二)相關獎懲標準,請參閱本校官網/學務處/學生相關法規/共同性法規/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改過銷過
(一)觸犯校規之學生可於平日課餘或利用寒、暑假期間提出銷過申請,由學務處安排以愛校服務進行銷過。
(二)改過銷過之愛校服務時數:
1.警告1次:愛校服務4小時/次。
2.警告2次:愛校服務8小時/次。
3.記過1次:愛校服務12小時/次。
4.記過2次:愛校服務24小時/次。
5.大過1次:愛校服務36小時/次。
6.大過2次:愛校服務72小時/次。
7.留校察看:愛校服務104小時/次。
(二)受吸菸相關處分者,需完成戒菸教育後,始可申請銷過。
(三)受大過處分者,愛校服務需包含12小時品德教育(內容由學務處另行安排)。
(四)凡有學期內有逾期請假或每週遲到超過3次(含)之行政處分,平日不得申請改過銷過,統一於寒、暑假強制返校執行愛校服務。
(五)完成愛校服務後,將由學務處依規定辦理系統懲處註銷作業。
(六)餘相關作業規定,請參閱本校官網/學務處/學生相關法規/共同性法規/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