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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

★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

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原則:

(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地方政府之財力分級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者,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 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申請補助,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三)各大專校院申請辦理「第三級學生輔導-高關懷學生輔導」,經本部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對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依第一款規定辦理;經審核同意後,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經政府立案人民團體申請補助,以辦理校園巡迴宣教及推廣地區活動為主,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六)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之活動,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受前款限制。

(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計畫已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

2、未經本部核准,有販售、廣告等營利行為及募款活動。

3、前一年度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函報本部辦理核結。

4、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補助之情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大專校院資源中心依本部工作重點,以年度計畫方式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審查;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2、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部提出申請。每年申請補助以二案為限。

3、地方政府所屬學校之申請案,其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由地方政府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另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查後陳轉本部為原則。

(二)審查作業:

1、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大專校院資源中心、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業務單位進行初審,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標準依活動計畫之可行性、與政策之關聯性、活動之效益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進行審查。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二)請撥、變更計畫預算規模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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