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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部分條文

交通部會銜內政部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9條,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相關說明如下:

(一)第四條:明列將「無照駕駛」違規者,納入應施以講習對象進行矯正教育。

(二)第九條:為增加「酒後駕車」再犯等嚴重違規行為之講習時數及課程,修正每次講習日數限制,由2天延長至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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