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內政部修正「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修正事宜
一、依教育部113年11月26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20439號及臺教學(五)字第1130120440號函文辦理。
二、內政部於113年11月21日公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及修正「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壹、應記載事項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及「貳、不得記載事項十、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等增修訂相關條文內容。
(二)「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配合「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訂,同步修正「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以提供本校校外賃居之師生參用。
三、請參閱附檔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