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具殺傷力之違禁物品進入校園
一、依教育部113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27538號函文辦理。
二、近期廠商進口「微型火砲」及「穿雲箭」等商品(如附檔),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依教育部指示,如在學校內發現學生攜入使用,須立即通報校安系統,並同步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為維護本校校園及學生人身安全,請各位同學不要私下購買使用,亦不得攜入上述違禁物品進入學校;請兩校區校安、宿舍輔導人員、各班級導師及授課教師,加強教育宣導及落實教室、宿舍巡查,如獲悉或發現違禁品時,立即通報學務處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