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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抵役期

法令依據:
兵役法第三章士兵役第十六條修正條文(89.2.2公布)摘要:
凡於在學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役期一日折減之。
兵役法施行法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二條修正條文(89.12.14公布)摘要: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之學校軍訓課程,指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前項折算方式,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各級學校之授課內容及軍事需要訂定,但合計不得逾三十日。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89.12.14國防部﹑教育部會銜公布)摘要:
(一) 實施時間: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在營人員。
(二) 適用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三) 大學折抵役期計算方式: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
申請對象:
凡曾於本校至少修習軍訓課程一學期且成績合格之在校生暨校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