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