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優惠及減免
【就學優待及減免】
一、申請期程:
為使次一學期之繳費四聯單能將學生減免金額先行扣除,請申請學生於每學期期末前一個月
【每年5/1-5/20及12/1-12/15】(截止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週一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注意事項:
(一)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三)需申請減免者,請勿先全額繳款或逕以全額辦理貸款。
三、申請表件及減免項目額度: